勉县移民搬迁最新政策 县域移民搬迁实施规则

《县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移民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融资方案的通知》,关于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根据《黄河沿岸土石山扶贫搬迁安置方案》、《市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扶贫搬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县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户籍为本地且愿意搬迁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扶贫搬迁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坚持整村搬迁与分散搬迁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原则; 坚持资源整合、联合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十二五”期间,全县计划搬迁1400户、5500人。 年度实施任务参照省、市计划分配指标确定。 安置社区实现居住城镇化、生态环境城镇化、社区管理城镇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搬迁户最终将实现“搬出、有房住、安居、能致富”的目标。 第二章移民安置方式和建设内容第五条移民安置依据《县城乡统筹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主要搬迁到县、镇(社区)。 搬迁户迁入县城并转为城镇户口的,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承包地、宅基地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应当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安置小区住房建设以四层以上建筑为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O,室内功能设施齐全。 第七条 确定搬迁安置对象时,必须坚持“五个优先”的原则,即优先安置人均收入25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优先安置对住房困难的贫困户进行搬迁安置,优先对居住条件最好的户进行搬迁安置。 对搬迁意愿最迫切的贫困户优先安置,对搬迁意愿最迫切的贫困户优先安置。 整个村组将优先搬迁。 第八条 搬迁人口中的特殊群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一)政府对特困户免费提供住房,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所需资金由市提供和县财政。 (二)将智障、残疾人、五保户、独居老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再建设重复住房。 第九条 安置小区内的水、电、路、通讯、广播电视、网络、污水、绿化、卫生室、幼儿园、文化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县经济发展局规划,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搬迁计划进行跟踪落实。 第十条 移民搬迁安置应当因地制宜,针对不同搬迁对象勉县移民搬迁最新政策,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养殖业、加工运输、餐饮服务、劳务输出等产业,积极发展开展技术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搬迁资金第十一条扶贫移民搬迁到集中安置小区的,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住房建设资金: (一)省、市财政扶贫移民搬迁和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对每户提供住房建设补贴1万元。 (三)集中安置小区住房分为每户600、800、1000三种类型,建设费用分别按照省、市标准承担,区域调整费按照住房面积承担。 (四)除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自筹住房建设资金外,不足部分与其他资金整合捆绑解决。 主要整合捆绑生态移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危窑危房改造、土地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资金。 (5)拆迁户实际购房面积按人均20O计算,超出部分由拆迁户自筹。 (6)楼层差价将根据房屋的楼层、采光情况收取楼层差价。 具体标准由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调整价格确定。 (七)与县、镇(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指标优先用于扶贫搬迁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建设、产业配套资金,通过整合、捆绑劳务、文化、教育、卫生、水利、林业、农牧业、交通、能源、电力、通信、城建等。待涉农项目资金到位后,与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转为城镇户口的扶贫移民搬迁户,除享受搬迁建房补贴政策外,还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享受城镇廉租住房、公共住房等。按照《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政策。 第十四条:下放安置补助费。

(一)住房建设资金对安置户分散,每户从财政扶贫资金中补助3万元。 剩余资金由安置户自筹。 (二)分散安置户须向县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转移证明和自购住房产权证明。 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补贴资金方可支付。 自购住房适用第六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补贴政策以户为单位。 原则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与子女一起组建家庭。 第十六条 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地方税费按照《全省移民安置税费优惠政策》和市政府《关于支持重点镇和新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执行。农村示范社区”文件,不能减少也不能减少。 以最低水平充电。 第十七条 安置地政府负责为安置户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口迁移登记等手续,并负责解决安置户的就学、就业等问题。移民家庭的孩子。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搬迁对象的确定、自筹资金的筹集和合作服务; 县扶贫办负责搬迁对象审批和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移民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各司其职。 第十九条 各乡(社区)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报送本辖区的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扶贫办负责编制全县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政府审核,省、市扶贫部门批准。 随后分发至各乡镇(社区)实施。

第二十条 移民集中安置小区的设计和建设,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 立项、招标等具体工作按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整合捆绑相关项目,县财政局根据整合捆绑项目负责筹集资金。 第二十二条 安置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安置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安置小区建设用地的征用和划拨。 (一)移民安置用地手续按程序报批。 (二)新农村示范社区宅基地使用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搬迁户安置后,无保留价值的旧宅基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增加耕地指标,复垦耕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四条 扶贫移民安置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勉县移民搬迁最新政策,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 转让、出售的,须足额补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第五章考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移民安置目标责任书,建立年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扶贫移民搬迁考核应当严格按照每年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 县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和报告机制。 县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布移民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乡镇(社区)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移民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社区)进行表彰。 对安置搬迁工作停滞的乡镇(社区)进行奖励,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管理。 对扶贫搬迁资金转移、截留、扣押、挪用、腐败等问题,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加快我县城乡统筹发展步伐,使搬迁群众尽快享受到均等的社会服务,努力完成“十二五”搬迁安置任务。三年内制定“五年计划”。 第三十条 “十二五”期间搬迁安置任务集中在县城。 无法在县内集中搬迁安置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另行研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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