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移民搬迁最新政策 汉滨区移民搬迁安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汉滨区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政策依据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陕财办鉴第330号)印发的《陕西省陕西省陕南市移民安置补助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和区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汉滨区移民安置办法》根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汉区移民办05号)精神,特制定《汉滨区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移民安置资金是指省、市用于集中安置移民户的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安置房建设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资金等。 、移民搬迁能力建设资金、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和移民搬迁有偿资金。

第三条 区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公室)根据中央省、市的部署和下达的拆迁规模,编制全区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及预计资金投资(总投资、地方投资和省市财政投资)、组织保障措施、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经区委、区批准后下发实施政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立“搬迁安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人、专户管理,资金实行封闭式运作。

第五条 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1、区财政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报销制度。 每项拨款均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并签字。 资金按照“541”比例分配,即初始分配资金的50%; 工程完成80%以上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工程进度核查申请表,报区拆迁办公室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动迁办签署的意见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拨付项目资金的40%; 剩余10%的项目资金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未按程序批准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2、移民搬迁资金报区搬迁办公室,由各镇办事处审核,并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区财政局将按照清单实行“一站式贴息”缴费。

3.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重点支持移民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项目、公共服务体系、移民搬迁能力、生态环境建设。 各镇政府、办事处根据项目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并按照基本施工程序和项目管理“四项制度”的要求组织施工。 项目完成后,将报主管部门验收。

第六条 移民安置缴费资金的使用

支付安置资金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按照“普遍借款、统一还款”的原则签订借款合同勉县移民搬迁最新政策,明确还款渠道、还款责任和还款期限。 有偿资金重点用于纳入移民示范体系的重点社区建设。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和程序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办事处根据集中安置点建设需要,提出预借资金申请,用于移民安置。 预支贷款数额由区移民安置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确定。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及时将资金拨入镇财政办公室专用账户。

第七条 区政府是预付款的监督主体,镇办事处是预付款的使用主体。 镇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预付款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预付款的专项使用。 严禁以下行为:

1、对外借款、委托贷款、担保、非移民安置建设产生的债务偿还;

2、对外投资、购买证券;

3、缴纳各种赞助、捐款、摊款和转移资金,建立小金库;

(四)侵占、挪用、浪费、截留、勒索预付款的;

5、开展业务,设立经济实体;

6、其他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预付款退回的保障措施。 在资金无法退回的情况下,为确保预付款按期退回并按计划回收使用,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与区政府签订的贷款合同扣除其基础设施配套资金。镇办事处。

第九条 新省级政策文件出台前,集中安置农民享受不低于17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分散安置的每户享受不低于17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特困户确定为搬迁户总数的10%,每户追加补助4000元。

第十条 安置资金主要用于安置房建设补助费和与安置房建设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 不得用于机构、人事经费等与安置房建设无关的支出,也不得用于购买交通、修建楼房、会馆等支出。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支付,区拆迁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年移民安置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置资金使用需要采购材料、货物等勉县移民搬迁最新政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切实加强移民资金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确保专款专用。 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发挥监督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等工作。 对弄虚作假、挪用、挪用、截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缴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20年12月3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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