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范文 大庆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出炉

(一)购买房屋、汽车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其他高端消费支出。

(二)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包药品定点医疗机构除外)以及外地非定点医保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特殊疾病专用药物、中药)

(三)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出国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校外租房等费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不予给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项目属于非紧急情况,可以申请但尚未申请的其他社会救助;

(二)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导致相关情况无法核实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化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未如实申报接受救助、减免、资助、捐赠等情况的;

(六)人为闲置承包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

(七)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持有能够在短时间内变现的金融资产或者收藏品,且变现的收入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九)不符合第七条紧急型临时救助条件或者第八条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

第七条 临时救助申请者或者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核算,参照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扣除必要的教育、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最低标准。

2.家庭财产符合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标准。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救助方法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高位低保的原则,与每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而不是低的。 临时救助的数额根据受助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 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持续6个月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一)临时救助金计算公式

1、家庭对象: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持续时间。 一次性缴费总额不得低于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个人目标:低保标准×1.5×困难时长。 一次性缴费总额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 救济限额

1、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救助一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限额每人不超过低保标准的3倍、低保标准的5倍每户补助标准。 县(区)民政部门的救助限额为每人不超过低保标准的6倍,每户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8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的实际支出金额。

2.重大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对于高于低保标准18倍或需要多部门救助的家庭救助申请,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县级协调机制作用为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数额,加大救助力度。 但是,一个救助年度内对同一家庭的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低保标准的48倍。

三、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提供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和转介服务:

(一)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 各县(区)要全面实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受援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实物分布。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受助人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物、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房等方式提供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无生活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紧急救治、协助返乡等。 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临时救助范文,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和实物援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 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需要开展慈善项目、开展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的,以其他形式提供帮助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个人、单位代为申请。 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赡养的个人,可以单独申请。 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一)户口簿、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外地户籍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二)申请表;

(三)申请家庭(个人)、扶养(扶养)人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

(四)承诺书及书面确认书(签名或按指印)。

(五)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需提供残疾证明、诊断证明、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2、申请日前12个月内学校出具的教育缴费缴费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缴费缴费证明、或者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住院护理人员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贫穷的。

3、突发重病,需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入院通知书。

4、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紧急类临时救助第(1)(2)(4)(5)项,申请支出类临时救助第(1)(2)(3)(5)项。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根据救助类别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成员发现困难家庭在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重大疾病的,必须积极核实、核实帮助有困难的人申请援助。

第十三条 紧急临时救助的办理流程包括受理、批准、首次救助和补充手续。 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为提高救助精准度,临时救助资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审批、阶段性救助的形式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数额内的临时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审批和资金发放,无需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价和宣传。 申请救助金额高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金额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年内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救灾款物的审批和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救助对象申请或者实施临时救助时登记其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救助事由等。 情况紧急无法及时登记的,可在紧急救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登记补充相关材料临时救助范文,并录入“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非流浪乞讨人员遇到紧急情况,即使没有本市户籍、居住证,也可以申请紧急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支出类临时救助的办理流程为受理、审查、公告、批准。 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 验收。 申请救助时,申请人应当签署授权承诺书,核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区)民政部门发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 获得查询结果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正式受理临时救助申请; 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书面或者委托委托通知申请人。

(2)审查。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正式受理临时安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居住条件、遇到的困难类型和必要的生活费用进行审批。协助。 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谈等方式了解,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询问和入户调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或家庭的基本信息、申请事由、拟救助金额等在申请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4) 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批额度内的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完成资金发放。 申请救助金额高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金额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上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情况。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完成资金拨付。 不予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居民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审核工作。

(六)对纳入低保、特困、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临时救助的,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必要的生活支出会被确认。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生活困难审批程序

家庭救助金额高于低保标准18倍或者需要多部门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按程序受理并审核申请相应救助类型,由县(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并按照规定报县级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审批。以“一案一议”。 10个工作日内,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根据救助事项,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批准救助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救助的依据。赞同。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单独说明并登记。 备案程序按照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 因同一原因申请临时救助的,在救助年度内只能救助一次(是否能够克服重大生活困难征求县区意见)。 对于已获得紧急临时救助的人员,如果后续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因同一原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且长期存在的,应当转介至其他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救助范文临时救助申请_临时救助范文_怎么写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同级临时财政补助支出情况安排下年度预算。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统筹拨付包括临时救助资金在内的省级困难群众补助资金至各区使用。事务局。 各市、区按照1:1的比例进行匹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四县根据自身情况做好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工作。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查封、挪用、截留、扣留补助资金,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收费为救济对象。

第六章 临时救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条 为提高救助的及时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中划拨一定数额。县(区)作为乡镇群众临时救助准备金。 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批准范围内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各区可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适当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数额或实际需要,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一万元。 四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和财力设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储备金额。

第二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批准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或者物品应当一一登记备案。 家庭(个人)收入财产申报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委托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入户调查表、公开照片、临时救助审批表、作业指导书、批准文件等原件或复印件临时救助资金拨付汇总表、资金划拨证明、临时救助对象名册等。同时,临时救助档案每月定期报送县(区)民政、财政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采取拨付乡(街道)临时救助准备金的办法。 )每月、每季度、每年或使用后立即。 补充。

第七章 救援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等设立社会救助窗口的场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移交、结果反馈的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及时告知受助人。及时地。 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举报渠道。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整合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充实和加强基层救援力量,确保有管理人员。事情以及谁负责。 在目前社会救助人员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研究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临时救助档案的管理。 要及时建立纸质档案,按人(户)一档管理,并将各类临时救助数据和档案及时录入上传至“黑龙江省社会救助新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性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公益性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由民政部门统筹协调。 鼓励社会各界向有资格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批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

(四)泄露在工作中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或者篡改领取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

(六)未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履行社会救助职责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谎报、隐瞒、伪造等方式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违法所得救济数额或者物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挪用、挪用、诈骗等行为。 同时,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精准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要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况。 对主观故意的工作失误和损失,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探索创新造成的客观偏差或工作失误,要先行先试,明确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词语的含义,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办理人员是指参与临时救助受理、调查(含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查、鉴定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赡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三十三条 救助年度是指自救助批准之日起满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87999187@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https://yiminshijie.com/n/4841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