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 图片遭盗用,赔偿多少才合理?调委会搭建平台促成双方和解

无意中发现公司版权图片被他人盗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科技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 在前期调解过程中,案件被推送至徐汇区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 网侦委徐汇办公室接手案件后,适时提供了不同的调解方案,最终通过解读和说理搭建了调解平台,最终导致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侵权的民事起诉状_起诉侵权民事状范文怎么写_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

网上一张纸图片被侵权,被告上法庭

申请人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现被诉人某软件技术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该网络科技公司的版权作品作为文章图片。 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使用该图片用于公司业务宣传,侵犯了其自身著作权,遂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软件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 要求网络技术公司在其新浪微博顶部发布博文,就侵权事实向软件技术公司公开道歉; 要求软件技术公司赔偿网络技术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经审核后,按照前置调解流程将案件推送至徐汇区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非诉争议解决中心派员根据案件类型将案件移交给互联网民侦委员会徐汇办公室。

调解员接手案件后,首先联系双方公司。 本案中,申请人网络科技公司是一家位于北京市的公司,被申请人网络科技公司是在本区注册的公司。 调解员首先尝试通过电话联系被诉人,由于申请人在诉状中只提供了被诉人的注册地址和电话总机,因此费了很大的劲才找到被诉人公司的真实办公地址和法务人员。 随后,调解员将起诉书及案件证据副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申请人,并给予被申请人充分的时间核实证据材料。

调解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了解双方真实想法和调解方案,并努力协调双方时间,最终确定了具体调解日期。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解释与促进和解的理据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确认被诉人某软件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 被诉人在法庭上表示,员工在公司新浪微博上使用的图片确实是从网上下载的,事先并不清楚图片的归属。 由于此前曾因类似侵犯版权案件被起诉,因此该公司对此类事件较为关注。 不仅技术部门在技术层面进行了制止,法务部门也对相关员工进行了多次培训。 但由于该公司人员流动较大,管理困难,因此这种滥用图片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承认未经申请人许可而使用该图片确实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 但同时被申请人也指出,申请人没有证据表明其遭受了较高的损害结果,1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

申请人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表示被申请人存在250起类似侵权行为,但这250起侵权行为尚未向法院立案,请求调解员对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250起侵权行为进行调解。 同时申诉人认为,如果被诉人认为单个案件1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则可以打包250个案件,协商双方都能接受的总金额。 同时,申诉人希望事后能与被诉人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使对方能以较低的价格使用申诉人的画廊。

被诉人同意打包解决纠纷,但要求申请人提供另外250张侵权图片的链接、《著作权登记证》及所附公证证明,并要求被诉人核实赔偿情况后再商谈赔偿。 申请人表示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调出《著作权登记证》及所附250张侵权图片公证证明非常困难,根本不可能。

见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建议被申请人随机检查《著作权登记证》及所附10张图片的公证证明,但申请人仍拒绝,称很难。 调解员立即放弃了打包解决一批案件的想法,转而对分派的案件进行调解。 申请人表示不能接受低于5000元的调解方案。

调解员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第五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处500元至500万元不等的赔偿。” 从被侵权作品的各个方面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确定了赔偿数额。 随后,申请人选择撤诉,本案结案。

起诉侵权民事状范文怎么写_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_侵权的民事起诉状

【案例回顾】

互联网时代的广度和便利,使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商事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给传统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对于图像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于互联网的性质,案件当事人可能相距较远。 因此,调解员在受理案件后,无法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间。 因为一旦交付失败,一方可能会浪费时间。 因此,调解员首先要确认案件可以送达被申请人,然后与双方当事人确认具体的调解时间,以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

判断被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需要确定涉案图片的权属。 因此,应事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这是调解工作的基础。 只有在确定图片权属的基础上,再讨论被诉人是否侵权,才能最终确定事实。

在商业主体中,如果一方将对方的版权作品(尤其是图片)用于公司业务,往往会一次性引发数十起、数百起甚至数千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为了避免申请人频繁提起诉讼或申请调解,可以以调解日为期限,将双方所有类似案件一并处理。 调解工作本身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除了追求案件的结案外,调解员还可以积极关注其他已经发生但尚未涉及诉讼的类似纠纷。 既保证了双方纠纷得到真正解决,也为调解工作提供了便利。 然而,要达到如此理想的效果并不容易。 除了调解员自身的努力外,还需要双方的理解与配合。

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具体赔偿数额。 申诉人有维权成本,被诉人往往无心,有难言之隐。 但如果侵权已成既成事实,仍需说服被诉人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这有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 具体赔偿金额可以参考人民法院近期对类似案件的判决。

记者| 季章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87999187@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https://yiminshijie.com/n/4542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