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防范责任书
甲方接入乙方的网络系统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或短信网关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或短信网关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四、甲方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体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九不准”: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7】231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标准:
1、政治性新闻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3、泄漏国家机密的信息;
4、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信息;
5、涉及色情淫秽的信息;
6、涉及封建迷信的信息;
7、开办赌博的信息;
8、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
9、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五大类”:即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
1、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
2、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
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
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
5、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
六、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七、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应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九、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十、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十一、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十二、甲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三、甲方的短信发送只能限定在甲方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甲方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
十四、本责任书是集团客户服务协议的补充条款,条款的约定日期从该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签订起到集团客户服务协议期满为止。
十五、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业务,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处2万元的罚款。此责任书由双方共同负责保管。
甲方责任人:
(签字、盖章)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