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但后来后悔了,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但被公司拒绝了。 小张能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简介
小张于2019年6月加入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职位为车间操作工。 2020年1月28日,受疫情影响,公司放假。 2020年2月12日,小张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3月12日辞职。 公司同意小张辞职,但由于疫情影响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小张没有去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月16日,小张对之前的辞职感到后悔,并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将撤回辞职信,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到期。 该公司拒绝了,并表示已经雇用了新员工。 小张认为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公司没有与他办理工作交接,他也没有辞职,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小张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其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权属于成立权。 解除劳动合同意向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员工不得单方面撤销。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员工提交辞职信后能否反悔。 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辞职信时,如果员工提出撤回请求的电子邮件或邮件早于提交辞职信的电子邮件或邮件,则可以在邮件或邮件到达或到达时撤回辞职信。与雇主同一时间。
本案中,小张于2月12日向公司发邮件提出辞职,但在3月16日就后悔了。此时,退出时限已过,辞职不能单方面撤销。 因此,小张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