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终止。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200元(9个月×1800元/月)。
3、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14400元(8个月×1800元/月)
4、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自20xx年至仲裁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担任车工,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 截至20xx年1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截至20xx年底,由于管理不善,单位通知部分员工放假,他们随时等待消息继续工作。 20xx年1月,被诉人通知我去公司上班。 我在公司工作了7个月。 后来,20xx年7月,用人单位通知我回家休息,等用人单位通知后我再回来上班。
但截至目前,用人单位尚未通知申请人继续工作。 另外,申请人于20xx年5月收到养老保险手册。 手册称,用人单位自20xx年起就没有向申请人缴纳保险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20xx年7月起就没有为申请人提供工作条件,并且长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仲裁协议书范文,申请人特意向你委提出申请,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你委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并支付工资直至 20xx 年。 仲裁期间社会保险费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真挚地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 年 10 月 30 日
仲裁申请第3部分
申请人:***
仲裁请求变更为: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1665元,并加倍赔偿1665元; 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14500元。
事实与理由:
你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之间的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20xx年起月工资为1450元。 被申请人今年6月1日至7月15日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175元,但8月14日只支付了510元,剥夺了申请人工资1665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的应付金额”,被申请人应按应付金额的100%追加赔偿1665元。
从20xx年9月加入公司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雇佣关系时,申请人工作年限即将届满五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是合同终止前的申请人。 支付经济补偿费按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7250元(计算方式:1450元/月×5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被诉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4500元。
现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追加、变更申诉请求和提出反诉的若干规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 我们希望它能被批准!
真挚地
重庆...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 年 9 月 13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00%。 金子。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或者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登记住址和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方式、起用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经济补偿。 补偿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追加、变更申诉事项和反诉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追加、变更上诉、提起反诉的若干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和提出反诉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追加、变更上诉、提起反诉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案件及时结案,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实际,制定本规定我们城市的案例。
第二条 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事项中的支付金额的,应当在仲裁庭调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本案仲裁员确认。
第三条 当事人根据申诉事实增加或者变更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由案件仲裁员审查。
追加申诉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办理受理审批手续,一并审理。
第四条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期间或者开庭审理后裁定前增加、变更上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另行提起上诉。
第五条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将由案件仲裁员进行审查。 符合反诉条件的,完成立案审批程序,一并审理。
第六条 当事人根据申诉事实以外的事实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诉。
第七条 对方当事人对诉讼请求、反请求增加或者变更的内容有答辩期限。 审理仲裁案件的期限也将相应延长。
第八条 追加、变更的申诉请求、反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提出变更上诉请求的,应当根据请求金额的增减情况向当事人支付案件处理费或者申请退还预付的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反诉的,办理受理手续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案件将不再受理。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时,应当预缴受理费。 费和加工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仲裁申请第4部分
仲裁委员会:
关于贵协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由于某些原因,我们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你们《天津仲裁委员会举证规定》,我们特此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请批准。
真挚地
仲裁委员会
延期举证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仲裁申请第5部分
申请人:xxx,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五寨县地方税务局三岔税务所工作仲裁协议书范文,现住五寨县地方家属楼2号楼东单元401室税务局。
要求:
1、请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受害人xxx极大的帮助和关怀。
2、赔偿受害人xxx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等共计66136.51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xxx主任开车带金某、许世峰带领xxx、许世峰到新寨乡新寨村检查是否有漏水户。 由于途中堵车时间较长,当他们到达尹家湾大桥时,5点30分左右,韩文军驾驶的一辆运煤车不幸发生车祸,造成xxx死亡; xxx和徐世峰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申请人xxx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 次日,他住进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救治。 诊断为:
1.左肩、胸部软组织损伤。
2. 嘴唇和左手背皮肤撕裂。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同年10月14日出院。
这次伤害对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使我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已经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出院后,我经常头晕、大脑迟钝、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经常情绪失控。 经过多家医院检查后,医生告诉我,需要继续休养、接受治疗,直到恢复正常。 现根据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12月8日出具的(20xx)第0012号WZ信人社工《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的伤害属于工伤。
综上所述,我们真诚地请求您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申请人xxx极大的帮助和关怀。 赔偿xxx医疗费15366.81元; 陪同人员1800元; 住院期间生活费及营养费2500元; 交通费人民币2,67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278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计66136.51元。
真挚地
申请人:xxx
20xx 年 12 月 25 日
仲裁申请第6部分
投诉人: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
职位:总经理
居住地:
通讯方式:
被申请人: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主)
法定代表人:XX
职位:总经理
居住地: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九级工伤伤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定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今后必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7000元(有司法鉴定证明证实)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诉人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发放伙食补贴2520元。
3、请求裁定被诉人返还其自20xx年2月26日开始参加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定被诉人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申诉人支付双倍月工资,即赔偿11月工资共计22000元。
5、请求裁定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劳动合同终止时,每工作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符合条件的补发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不满六个月)。
6、请求裁定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至20xx年11月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xx应聘至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每月底薪20xx元。 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后,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而且也没有为员工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20xx年3月,xx受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地作业,20xx年11月14日,在施工过程中从约4米高处坠落。工作中,他的左脚受伤了。 他被派往成都。 经第一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0xx年6月8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监字[20xx]2457号)诊断为“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工伤9级。5月3日20xx年,经四川省西南法医鉴定中心确认,“鉴定人XX需要人民币7000元用于后续医疗费用”。 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工伤伤残补助金52362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8个月个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6个月)。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真挚地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投诉人:
20xx 年 7 月 26 日
仲裁申请第7部分
仲裁申请
申请人:xxxxx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