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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计划范文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张某某刑事上诉简易公开审理案

【关键词】

刑事投诉侦查中心网格化管理

【要旨】

对于一些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上访人员,将采取上门简单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和处理。 充分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心(简称矛调解中心)的资源整合优势,邀请当地矛盾调解能力较强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村(居)委会代表担任听证官,将听证室“搬”到信访人家门口。 ,不仅要实现矛盾的实质性解决,还要促进人民法治观念的形成。

【基本案例】

申诉人张某某系原案被害人任某某的丈夫。

2021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某路段时,因超速行驶、疏于观察,撞倒了滞留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任某,致任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徐某知道其他人报了警,并在现场等待,回到案发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认定,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任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2022年2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不服,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原案被告徐某未出面对交通事故赔礼道歉、赔偿,法院对徐某量刑过轻,法院未同意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未通知其参加庭审。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程序】

审查过程。 上诉案件受理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长办理,检察、刑侦部门配合查阅案卷原件,询问原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 经审查,原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张某某的上诉不能成立。 与张某某进一步沟通后,承办方了解到,其对判决和上诉不满的主要原因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理解有偏差; 他的家庭经济困难,事故发生后他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这令人难以接受。

听证会准备。 为迅速有效解开申诉人的法律死结侦查计划范文,经张某某同意,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简单公开听证会。 依靠郑明省12309年获得服务中心的特征性协同优势,该中心已在调查中心建立并定期定居,在一个地方,多部门的办公室,以及三层级别的区域,城镇和村庄的三级联系,与Nanhu地区的自治人员一起工作,这些人的犯罪经验是与许多人的经验,这些经验是在许多人的经验中,他们的犯罪经验是在犯罪的经验,这些经验是在调查中的经验,这些经验是在犯罪的经验。官员,并将上诉材料发送给听证官提前进行审查。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身体残疾,腿脚不便,且有年近90岁的老母亲,需要随时照顾,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会地点安排在申诉人所在村委会,以上门形式进行了简单的公开听证会。

公开听证会。 2022年3月24日上午,张某某刑事上诉案简易审理在当地村委会举行。 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公诉人指出,徐某明知现场还有其他人等待处理,故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按照“两高”量刑指南,本案基准刑应在两年内确定。 其要求:案发前徐某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赔偿,事发后又被拘留,未能道歉。 听证官立即指出,法院根据徐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作出判决,并在量刑时考虑了徐某未获得赔偿的情况; 由于张某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不再具有刑事案件当事人身份,法院不通知张某参加审判并不违法。 村网格员介绍了张某某的家庭情况,指出他是村里一名普通农民,与年迈的母亲生活在一起,两人都患有各种疾病,需要长期吃药,家庭贫困。 经过各方深入讨论和交流,检察官详细解释了法律,听证官从中立第三方的角度发表了评论,一致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张某某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当场签署了暂停诉讼、暂停探视的承诺书。

庭审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张某因案致贫,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三天之内,他向张某发放了3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建议村委会对张某的家庭生活予以关注和帮助。 张某某对检察院的做法表示满意和感谢。 南湖区检察院还积极联系村网格工作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到张某某目前生活稳定,心中的“症结”已得到解决。

【典型含义】

对年老体弱、不适宜长途旅行或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等原因引起的民事矛盾的上访人员,开展简单的上门听证。 根据听证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托调解中心的大调解架构,充分发挥横向多部门协作、纵向多级联动的协同优势。 同时,检察工作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借助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加强“点对点”精准帮扶,真正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实现“案子结案、人心和谐”。

陈某军等人民事虚假诉讼申请监督摘要听证案件

【关键词】

虚假诉讼部门协作在线听证会

【要旨】

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化优势,运用科技手段,对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同类型申诉案件进行集中简易公开审理,依托网络视频系统,集侦查、说理、审查于一体,既为异地因疫情防控规定无法出行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又推进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口岸,用心、情感缓解了人民群众的燃眉之急和忧虑。

【基本案例】

申诉人陈某军,男,35岁,系原告金某诉追偿案被告。

其他申诉人邹某男、林某、王某宇、付某旺、王某峰、杨某、赵某平、唐某、褚某是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多起同一原告靳某诉债权案件的被告。

2015年9月22日,靳某将陈某军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军返还其贷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16年2月1日,法院作出(2015)阳民一(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法院冻结、扣押了陈某军的存款等财产,并将陈某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经公安机关侦查,涉及陈某军、邹某男等上述10人的民事借款纠纷,均系原告靳某及其同伙实施的“套路贷”诈骗案件。 还查明,2015年以来,金某、吴某先后在多起涉及受害人邹某的案件中,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制作虚假诉讼付款痕迹的方式,向邹某等人实施“套路贷款”。

靳某及其同案犯吴某山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靳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巨额财物。 法院判处靳某等被告人犯诈骗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靳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沪02刑终111号判决,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靳某等人犯有诈骗罪。 申诉人陈某军于2021年2月致电杨浦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前述虚假民事诉讼情况。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程序】

审查过程。 原案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在审查办理过程中发现靳某、陈某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已将监督线索移送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院。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信访检察部门立即指定承办人收集陈某军等被害人的信访情况,与民事检察部门对接,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及时告知受害人办理流程,合并虚假诉讼案件相关线索,并与10名申诉人建立定期联系。

听证会准备。 为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联合收到申诉人后,决定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解答申诉人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疑虑。 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系列督办案件涉诉人多、居住分散、出行不便,决定邀请法律专家、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三名专业人士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6日在网上进行简单公开听证会。为保证听证会顺利有效,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前制定了调查核实提纲和听证程序,力争充分表达诉求。并以专业、细致的方式回应每一个受害者的诉求。

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检察、上诉部门检察官主持。 民诉部门检察官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申诉和依据,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答复,并依法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 听证官对申诉人需要进一步收集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了可行的建议。 同时,他们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区分真实贷款和虚假贷款。

【典型含义】

针对信访人因出行困难、居住分散等原因无法现场旁听的情况,他们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延伸检察监督重点,链接同类诉讼案件侦查计划范文,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 部门协作开展网络视频集中简易公开审理,以“个别审查、集中评价”的方式审查办理,扩大简易公开审理案件适用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徐某某申请侦查监察简易听证案

【关键词】

侦查督办,侦查长期未结,案件密集办案

【要旨】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申请侦查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已核实公安机关已依法履行侦查职责,但申请人仍存疑。 从受理阶段开始,检察机关的内部协调和其他机构的外部协调将得到面对面解答。

【基本案例】

2012年以来,申请人徐某某(原立案督办人)多次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举报,称文某某、王某玲等人涉嫌逃避出资60万元,与王某某共同挪用公司资金,并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 此外,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某某诉某公司、温某某、王某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 2020年6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向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20年10月1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向该局发出宁雨检通力[2020]8号通知书。 2020年11月3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作出豫公(局)礼字(2020)3332号立案决定,决定对温某某、王某岭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因未收集到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案件侦查尚未完成。 徐某某认为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因此多次致电、拜访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要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程序】

审查过程。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立案三个月后未完成侦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因此联系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高度重视,向检察院书面回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派员陪同检察院前往会计师事务所调查。 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侦查职责,具体侦查工作如何开展,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听证会准备。 考虑到徐某某案拖延时间较长、案件时间跨度长、难度较大、复杂,申请人对立情绪严重,为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对立,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过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推进徐某某侦查监督案的办理。 鉴于案件特点、专业领域、矛盾焦点等,邀请案件调查机构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并特邀企业家、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官。

公开听证会。 2022年2月15日,徐某某申请侦查监督案件简易公开审理在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 听证会主要围绕以下争议进行:

一是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被动侦查的问题。 公安机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立案以来开展的工作,承办方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补充说明,增加了相关内容的可信度。 随后,听证人员肯定,一年来公安机关克服疫情影响,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侦查工作。 同时,他们对调查工作中可以进一步细化和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律师提出了意见。

二是公安机关目前收集的证据是否达到刑事指控的标准。 承办人耐心讲解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存在犯罪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案已达到起诉定罪的标准。 法学专家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具有较高的系统性要求,目前的证据情况尚未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 如果强制移送,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得到保障。

三是关于企业倒闭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承担。 一方面,企业家听证官肯定申请人作为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克服了诸多困难,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 同时他也指出,企业失败的原因可能是多层次的。 针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更加理性的分析和论证,帮助申请人逐步回归理性,打开心结。 法学专家听证会就如何协助公安机关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发表了意见,并指出刑事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 申请人应该系统思考、综合考虑。 他们不应该过于偏执于单一的犯罪手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反,他们应该系统、科学地选择维权方式,以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后,在进一步梳理听证官、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围绕申请人徐某的诉求,检察机关与刑事检察机关协商起草补充侦查提纲,并召开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席会议。 经过充分论证,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方案获得公安机关批准。 同时,与公益律师一起,帮助徐某某设计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为他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多路径,让他感受到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切实举措,为有效化解矛盾创造了条件。

【典型含义】

对侦查监督案件,采取简易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办理,并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不仅扩大了简易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也更好地对内与检察机关协调、对外与其他机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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