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整改报告范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60号

《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9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1月起施行2022 年 1 月。

罗文

2022 年 9 月 22 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主体责任

第一条 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食品安全的行为,适用本条例。依法履行职责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配备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人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充分听取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人员在做出有关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和建议之前。

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 企业应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食品整改报告范文,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在依法设置食品安全负责人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供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负责人:

(一)特种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就餐人数1000人以上或者1000人以上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 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公司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指定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明确员工健康管理、供应商管理、进货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等食品安全方面制度建设、投诉举报处理责任要求;

(二)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实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定期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预防和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监督、指导食品安全人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接受并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详细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食品安全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负责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落实;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管理和保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的记录材料,并按要求保存相关材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详细制定《食品安全人员细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为基础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健全日常管控、周排查、月度调度工作制度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控制制度。 食品安全人员根据风险控制清单进行日常检查,并形成《食品安全日常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按程序及时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也应该记录下来,并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检查制度。 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检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常控制中发现的问题食品整改报告范文,形成《食品安全检查治理周报》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度调度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总监的管理工作汇报,总结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情况、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重点问题作出调度安排。下个月的工作任务,形成《食品安全月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报告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主任等人员的设置、调整情况、《食品安全主任职责》、《食品安全主任规则》及其他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意见、建议和报告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企业在日常控制、周检查、月度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及整改情况。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和考核结果记录存档备查。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人员进行抽查考核。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并公布考核结果。 监督抽查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抽查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福利,充分保障其合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人员激励机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人员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责任制度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食品安全法;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单位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采纳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人员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有前款规定的故意违法行为的。 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不受处分。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者。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违法行为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可以是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人员。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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