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眼网(法眼网)

作者:李富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湘潭大学以及南京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来源:东方法眼网。原题:电脑量刑与人脑断案。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自从中国古代出现第一个法官皋陶以来,人们一直探求公正的裁判方法。大法官皋陶是借助獬豸来裁判是非,包公是借助他的天眼来明察秋毫。无论多么聪明正直的法官,他的智力和知识都是有限的,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力才能实现公正裁判。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法官不可能像皋陶、包公那样去借助獬豸、天眼来断案。相反,法官应与时俱进,借助高科技产品来弥补智力与知识上的不足。正如荀子所言: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电脑作为与人脑相近的高科技产品,自然地成为辅助法官裁判案件的理想助手。

人们对皋陶用獬豸断案,包公用天眼断狱,从来没有产生过怀疑,甚至倍加赞赏。何以对作为法官辅助判案的电脑百倍警惕?人们对獬豸断案不怀疑,不仅是因为人们对獬豸充满景仰之心,更是因为人们对皋陶的人品不怀疑。人们对包公用天眼断狱深信不疑,是因为人们相信:关节不到,有阎罗老包。人们对电脑量刑不信服,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操持电脑的法官不信服,法官的人格力量没有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从理论上讲,法院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法院裁判具有定分止争的效果。但从实践来看,法院的公信力很少得到社会认同,当事人宁愿相信党委、政府的权威,甚至相信新闻媒体的权威,也不相信法院的裁判权威。由于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缺少信任,就更谈不上信服法官辅助判案的电脑了。

人们对电脑量刑不信任,反映了人们对科技产品认识的理性回归。"五四"运动以来,科学技术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科技的信仰日益增强,甚至达到迷信的程度,认为科技是无所不能,但无所不能的科技又给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诸多负面的影响。

审判事涉生杀予夺,把生杀予夺的大事交给电脑,人们总是有点不放心。尽管电脑是高科技产品,但电脑又是个没有情感和善恶之分的东西,好人可以用它,坏人也可以用它。电脑一旦被坏人把持,给人们带来的伤害更是巨大。伤害的理由则是冠冕堂皇的:电脑都判你有罪,你还喊冤。即使发生错案,也很难追究法官的责任。理由很简单:我是按照科学的电脑方法量刑的,有错也不能怪我,要怪就怪电脑。所以,用电脑量刑就为法官避免错案追究提供一堵遮风挡雨的墙,也难怪部分法官对电脑量刑举双手赞成。相反,对当事人来说,如果发生冤假错案,就更难寻求救济途径,因为法官是按电脑量刑,电脑岂能有错?岂能对高科技产品有怀疑?因此,当某法院引入电脑量刑时,人们总觉得这样做法有某种不妥,有某种不安。这种不妥和不安是源于人们对电脑能否公正量刑的担忧:害怕有一天自己一旦犯了什么事,正巧撞到电脑手中,正巧电脑是由良心不地道的法官操作,法官以电脑的名义对自己进行了一次不公正的量刑。

从电脑量刑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排除人为干扰,但这种排除是不可能彻底的:量刑软件的设计是由人来完成的,当然,这个过程相对公开,并且在设计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公正因素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排除。但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就很难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对某一量刑情节是否认定完全是由法官决定的,法官对某一量刑情节认定或否定是不能排除其个人情感的影响。当然,可以通过程序的设计来制约法官对某些量刑情节的取舍,但程序规范不可能密如凝脂,即便"网密如凝脂",也难免挂一漏万,所以,电脑量刑程序不可能完全排除法官对量刑情节的自由取舍。正如美国法官弗兰克所言:"如果法官的个性是司法中的中枢因素,那么,法律就可能要依碰巧审理某一具体案件法官个性而定"。弗兰克认为裁判中有两种公式:一种是神话公式,它的表述是:R(rule,法律规定)ⅹF(fact,事实)=D(decision判决);二是现实公式:S(stimulu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ⅹP(personality个性)=D(decision判决);不久他又对现实公式加以修正:R(规则)ⅹSF(主客观事实)=D(判决)。弗兰克认为神话公式仅仅是神话,是无法实现的,弗兰克所描述的神话公式近似于电脑量刑。

电脑量刑客观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为了实现个案公正。世界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电脑量刑追求的是整体公正,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是一种类似的公正。自由裁量权能使法官根据各种情况,有针对地量刑,实现个案公正,是比整体公正更高标准的个案公正。

从法院方面来说,随着公正和效率成为司法审判的世纪主题,各级法院都在探寻一种更加公正的量刑和裁判案件的方法。电脑量刑通过规范性程序设计,能在最大程度上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电脑量刑的最大优点在于量刑均衡,避免同罪不同刑,给当事人最原初的公正。也为法官独立审判,公正审判提供程序上的借口。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不少人奉行"人情大于法律"的游戏规则。许多法官也不愿违法办案,但他挡不住说情风、过不了人情关。法官公正办案处于两难之中:既想公正办案,又不想太得罪亲朋好友。因为,法官脱下法袍之后,还须在亲朋好友之间生活。尽管我们提倡法官要做孤独的圣贤,寂寞的高士,但理想与现实总是有差距。

为了保证法官公正办案,大多数法院制定了错案追究制度。尽管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人们还在争议,但错案追究制度对减少法官办错案起到一定作用。错案追究是立足于事后救济,而电脑量刑是立足于事先预防,为防止法官滥用权力提供了制度上保障。实行电脑量刑,按程序操作,也为法官公正办案提供了正当性借口:现在都是电脑量刑,我想帮你也没有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说情人也会理解法官的苦衷,电脑量刑使得法官不因公正办案而太过苦恼。

电脑量刑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电脑量刑能在几秒钟内解决当事人的刑罚问题,保障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特别是在当前各种社会纠纷都涌向法院,法院已经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如何提高诉讼效率有其现实意义。同时电脑量刑追求的是整体公正,类似公正,满足了人们对公正最基本的需求,有其现实价值。从法院的角度看,要提高电脑量刑的社会认同程度,尤为重要的是要提升法官的人格力量,只有法官的人格力量升华了,电脑量刑才会得到人们的逐步认同。

由此看来,对电脑量刑态度应当是既不能过度地迷信、依赖,又不能过度地恐怖,电脑作为一种高科技产品,仅仅是法官判案的辅助性手段、电脑的量刑结论仅是人脑量刑时的一种参考数据,在短时间内,电脑量刑还无法取代人脑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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