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范文(辩护词法律文书范文)

笔者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以来有幸获得过一些荣誉,而在其中最令笔者珍视的,则是在第二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的评选中荣获的辩护词类一等奖。尽管笔者自认为自己的辩护词还有很多可以提升的空间,但获得这个奖项对自己是鼓励也是鞭策,更加激励自己对每篇辩护词千锤百炼,力求雕琢出精品。因此,笔者尝试分享一些关于辩护词写作方面的不成熟见解,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辩护词的背后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责任心

律师是对勤勉要求很高的职业,不勤勉的律师难以在行业中长久立足。律师服务的难点在于,我们提供给客户的法律服务,在客户与律师签订聘任合同之时,客户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客户只能从短时间的交流中看到律师的言谈举止,了解律师对于案件的初步见解及大致的操作方案,即律师提供给客户的法律服务,是未来的、未知的、抽象的法律服务。而未来的服务是否提供、如何提供、提供是否打折扣、法律服务是否可视化等等,都因为法律服务的抽象性,往往变得不可捉摸。因此,如同医生的工作一样,律师的工作也需要凭良心做事。聘任合同签订后,未来合同履行情况如何,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律师手中。笔者刚刚踏入律师行业时,对一家律所的文化理念非常认同,这家律所就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该所创始人岳成大律师,有句名言:“律师挣人家钱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我们要拍良心服好务。”这句话既说明了律师服务的抽象性特点,也指出律师职业责任心的极端重要性,形象,生动,且通俗易懂,所以笔者对此记忆犹新,也从中受益匪浅。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应该镌刻进每一位律师的心里,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轻则关乎当事人的自由,重则关乎当事人的生命,律师的工作任重道远。有人说律师要放轻松,不要入戏太深,要超脱,但是笔者一直不以为然,因为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每一位都有不可承受之重。回归到主题,律师撰写一篇辩护词,是选择把辩护词写成脍炙人口、入木三分的好文章,亦或是选择制作一张粗制滥造、不堪卒读的烂废纸,都取决于律师内心对案件代理服务质量的定位。责任心越强,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心情越迫切,技术层面的很多问题也将迎刃而解,最终都会应了那句话,“方法总比困难多”。

二、辩护词依据的素材“没有最多,只有更多”

笔者经常对团队律师讲,“我们要像写毕业论文一样去精雕细刻一篇辩护词。”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句话的第一层含义就是辩护词素材必须具有丰富性。犹记得学生时代,为了撰写一篇毕业论文,在论文题目确定以后,后续的工作便是前往图书馆,搜寻所有与论文题目相关的著作、文章、博士硕士论文、杂志等等,这就是一个知识储备的过程,“腹有诗书气自华”,最终的结果是建立在一个“有”字上。如果律师缺乏积累和储备,其无中生有的作品的粗劣质量可想而知。

律师在搜集素材时,其中有一类素材是最不容小觑的,那就是案件所涉专业领域的知识素材,这类素材笔者认为直接决定案件的有效辩护成功率。比如笔者代理的一起三十多家媒体报道的非法经营罪案件,当事人因为生产、销售成品油涉嫌犯罪。笔者足不出户花费一个星期的时间,对成品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关于“是否需要行政许可”这个核心问题,洋洋洒洒的撰写了一份二十多页的不起诉律师意见,检察官收到材料后说到:“成品油方面你太懂了,律师意见我在认真看。”笔者也曾代理一起44公斤的走私贩卖毒品罪案件时,所涉行业是货物代理出口行业,这方面知识比较生僻。为了案件的研究,笔者请教海关的朋友,购买报关员考试辅导书,背着装满卷宗的双肩包,往返看守所三十余次,针对相关问题逐一与当事人交流并请教行业的操作规范、行业术语以及行业的不成文规矩,以此完成了近三十页的辩护词,最终辩护大获成功,而其中真正打动法官的就是笔者对出口货代业务方面专业知识的娴熟。

笔者通过上述亲身经历的案子,说明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的过程中,真正决定案件辩护效果的,有时候反而是法律以外的专业知识,律师未必要成为该案所涉专业的专家,但至少要在短期内成为比较内行的人,否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有效辩护服务,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本无从谈起,对于靠专业吃饭的律师来说,贻笑大方是万万不应该出现的低级错误。一位全国知名的刑辩律师说过一句话,虽然有失偏颇,但是不无道理:“如果你只懂一个部门法(刑事以外)可能会成为这个专业方向的优秀律师,但是如果你只懂刑事法律,则很难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所涉的领域极为宽泛,因此,对刑事法律以外专业知识的掌握及有效运用,是一篇高质量辩护词的重要素材保障。

三、辩护词的结构要灵活调整,可以“像雾像雨又像风”

关于辩护词的结构问题,笔者认为第一个层面,就是标题的层级要规范,不能出现常识性用语和结构性错误。每个省高院都会有法律文书的标点和用语的规范指导,这些是为了解决法律文书规范性问题,目的是视觉效果上清晰明快、提纲挈领。这个层面,不得不提与前者相对应的堆砌式辩护词。所谓堆砌式辩护词,没有一个比较公允的概念,依据笔者的个人理解,就是忽略对各级标题的运用、大水漫灌式地铺满纸面、让读者需要逐层梳理的辩护词。虽说相较于条理清晰、结构严谨的辩护词,堆砌式辩护词可能实际表达内容相差无几,但在表达效果上两者根本无法同日而语。堆砌式辩护词内容优美得就像散落在地面上的珍珠,但是缺少一根将这些光彩夺目的珍珠串起来的项链,也就失去了珍珠项链本该有的高贵与优雅,与一地玻璃碴子无异,这实在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因此,无论基于文书表达的规范性、有效性,或者出于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条理性要求,都意味着律师应当尽量摒弃堆砌式辩护词。

辩护词结构的第二个层面,是指构建辩护词时是否要遵循一定的模式?比如按照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的顺序叙述,或者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起诉书完全对应,逐一进行反驳,或者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顺序分析,再或者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先论述客观违法性、再论述主观有责性等等。笔者认为,辩护词的构建不需要拘泥于任何的形式,否则就是教条主义。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辩护词的构建只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突出问题”而非“面面俱到”,否则辩护一旦落入窠臼,辩护就会变得苍白且没有识别性,也就无法充分发挥辩护词其应有的说服作用。

笔者曾在南京代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一是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二是股东兼总经理,被告人三(笔者的当事人)是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对外对接打标公司,给自己公司生产的空白芯片打上某知名品牌logo,进行假冒犯罪行为)。真实案情是该公司生产了假冒的白板芯片(没有打标的芯片),需要找打标的公司打上某知名公司的logo,这项工作由被告人三和打标公司具体对接的。然而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串供,栽赃陷害被告人三。串供后案情反转为,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经营的公司确实生产了白板芯片,这些白板芯片卖给了被告人三(否认其系公司员工),被告人三自行对接打标公司假冒某知名品牌的logo ,所以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没有关系,该两名被告人无罪。笔者通过详细阅卷,用两份证据材料推翻了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串供的虚假陈述。一份证据是一张logo图纸确认单,系打标公司设计好logo图纸后,让涉案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打标公司根据确认的图纸对白板芯片打标,这个图纸竟然有被告人一的签字,证明打标之事是由被告人一确认的。另一份证据是一份搜查笔录,证明这张图纸是在被告人二的桌子上搜到,证明被告人二对这个事儿也心知肚明。笔者在庭审和书面辩护词中,就以该两份证据为切入点,揭穿了两名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还原了案件真相,最终取得了被告人三被认定为从犯且被判处缓刑的最佳结果。

关于辩护词的结构,笔者的观点是以突出问题和争议焦点为出发点去构建辩护词,不要拘泥形式,像雾像雨又像风都可以,只要把握宗旨,万变不离其宗。

四、辩护词的字数“即便字字珠玑,也宜多多益善”

笔者曾阅读过沪上一知名律师关于律师的庭审表达的文章,文章的主体意思是庭审中的表达应简洁和精炼,笔者对此是认可的。但是,辩护词的写作与庭审中律师的表达不同,笔者认为书面辩护词宜繁不易简,理由是:

第一、庭审中基于庭审效率的考虑,法官一般不希望律师发表重复的辩护意见,即使对于并非重复的辩护意见,法官一旦理解辩护人要表达的意思,往往不愿意听辩护律师进一步解读。在庭审中法官更喜欢听定性、结论和争议点,所以庭审表达的简洁和精炼,受制于庭审效率这个客观现实问题。庭后的辩护词是对整个案子和庭审的一个复盘、归纳和总结,一篇结构严谨、有理有据、详略得当、内容充实的辩护词是法官希望看到的。尤其是在辩护词中对于卷宗中有明确出处的部分,要用加黑、加横线甚至荧光笔加标记等方式进行突出,为支持自己的观点提供论据支撑。法官读辩护词的过程就是一次律师和法官面对面交流的过程,如此宝贵的机会,如此重大的意义,为了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辩护词必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内容详尽、具体、充实、饱满,这才是辩护词应该有的样子。

第二、内容充实的辩护词,是律师专业性和敬业精神的体现,无论从感性层面还是从理性层面,最终都会为律师加分,进而为当事人加分。律师的辩护词就是律师的门面,结构是否严谨、论证是否有逻辑、辩护是否精细化、法理是否有深度等,这些是理性的;标题是否正确、标点符号是否规范、错别字是否过多、装订是否考究等,这些是感性的,任何细节都会影响法官对一个律师职业性的印象。退一步讲,如果律师将一篇洋洋洒洒的辩护词交到法官手上,即使内容乏善可陈,却也能起到体现律师良苦用心的作用。“律师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体现在哪里呢?辩护词写的好与不好是能力问题,但是写得用不用心,这是态度问题。刑辩律师,态度决定一切。

第三、无论庭审表达还是书面辩护词表达的简洁和精炼,这都是大家期待的,也是刑事辩护的至高境界,但是从事物的发展规律来说,这需要一个过程,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是第一步,第二步才是把复杂的问题搞简单。辩护词的写作也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如果第一步就是追求简洁和精炼,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误区,尤其对于年轻律师来说。如果能多写就尽量多写一些,多付出一份心血,也就多一份成功的可能。

五、高质量的辩护词一定是“刚柔并济,侠骨柔情”的

辩护词的内容,是否一定要法言法语呢?能否能彰显情绪化?是否能略带文艺气息?是否可以来点小清新?等等。笔者认为辩护词的内容,在服务于表达效果的前提下,语言风格可以进行任何的创新和尝试,正所谓可以是“侠骨柔情”的。情理和法理,感性和理性,水乳交融才能相得益彰,交相辉映才能熠熠生辉,才能创作出高质量的辩护词。辩护词的第一个目的是说理,而最终目的是说服,兼容并蓄的表达手法反而比一板一眼更有说服力。笔者代理的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辛辛苦苦经营一家科技水平全球领先的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自己不惜投入个人资金1000余万元,后来这两名被告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金额600万)被提起公诉,进而公司停工,员工全部离职,一个世界级水平的公司戛然而止,令人不胜唏嘘。笔者做无罪辩护,辩护词有一段是这样描述: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的职务侵占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而实际情况呢?涉案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即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二人千里迢迢从美国硅谷回到祖国创业,创办了这家高科技公司,如果涉案公司是一个孩子的话,两名被告人相当于是这个孩子的父亲和母亲,目前公司彻底停滞了,相当于这个孩子死了,请问孩子死了,除了这个孩子的父亲和母亲最伤心,还有谁比这两位更伤心呢?这两位有必要亲手杀死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孩子吗?如果结论是否定的,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这种指控逻辑从何而来? 这种表述手法,一针见血指出这个案子自身存在的问题,而笔者只是做了一个没有任何法言法语的比喻。在笔者看来,在服务于辩护词表达效果的前提下,比喻、夸张、情绪化、文艺范儿、小清新等手法,都可以使用,百无禁忌,只要拿捏精准,恰到好处。

写一篇好的辩护词,于公是律师职责所在,于私是律师必备的门面。一篇妙笔生花、行云流水的辩护词,就是一副美好的作品,作品的背后是律师时间和精力的艰苦付出。笔者认为,尤其对于年轻律师来说,辩护词的写作有方法,但是没有捷径,捷径只会带人走向荒芜。只有勤学苦练,日益精进,方能赢得未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87999187@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https://yiminshijie.com/n/2454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