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教育信息网(2015年天台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公告)

为切实做好2015年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2012〕26号)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天政办发〔2012〕102号)精神,现制定2015年天台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一、招生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政策。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落实“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政策,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招生时间向社会公开,招生结果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及相关信息,并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3.坚持免费入学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包括各种名目的捐资助学款),县教育基金会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款。

二、招生程序:

(一)第一批次:

1.“居住(房产)与户籍一致,子女与父母户籍一致”且房产和户籍登记时间满1周年(具体时间以当年的8月31日为最后计算日,下同)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入学(城区学校凭房产证和户口簿,农村学校凭户口簿)。

2.户籍(指子女与父母户籍一致)登记时间满1周年,但在本区域内无房产且常住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入学时,需持有常住证明(凭户口簿和常住证明)。

3.子女与父母户籍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子女户籍(时间满1周年)所在学区学校报名时需提供父母在本学区内房产或房产共有人证明(凭户口簿和房产证)。

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为企事业单位集体户(指父母与子女户籍一致)且满1周年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下岗职工且户籍(指父母与子女户籍一致)一直未发生变更的,到集体户所在学区入学(凭户口簿)。

5.驻天台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军转干部子女、华侨归侨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引进人才子女、援藏援疆干部职工子女、烈士子女、因公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子女、教师子女、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道德模范子女、对我县公益事业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子女等入学经有关单位资格审查后到县教育局报名,由县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入学,结果向社会公示(凭有关单位资格审查意见和特殊身份证明)。

6.因历史遗留或县重点工程拆迁移民等问题无法确定学区的,经有关单位资格审查后到县教育局报名,由县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结果向社会公示(凭有关单位资格审查意见和相关证明)。

7.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个性特长发展需要,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初中段体艺特色项目学校,可以按规定招收一定数量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需在6月底前将招生方案(特色项目、招生人数、招生条件等)报县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招收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5%的体艺特长生。招生结束后,招生结果由学校向社会公示(凭体艺特长生有关证明)。

8.完成上述招生后,学校若有空余学额,优先解决房产和户籍(指子女与父母户籍一致)都在本学区内但年限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儿童少年的入学就读。若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额,以户籍登记时间先后作为招生依据。若无空余学额,赤城街道的实行定点入学,小学定点赤城三小,初中定点赤城中学,其他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中心校安排入学(凭房产证和户口簿)。

(二)第二批次:

完成第一批次招生后,学校仍有空余学额的,招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本学区,而孩子户籍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但必须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若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额,以孩子户籍登记时间先后作为招生依据。若无空余学额,赤城街道的实行定点入学,小学定点赤城三小,初中定点赤城中学,其他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中心校安排入学(凭户口簿和计生证明)。

(二)第三批次:

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后,学校仍有空余学额的,招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学区内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但必须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若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额,以房产登记时间先后作为招生依据(凭房产证及县房管处摘录单、户口簿和计生证明)。

(三)第四批次:

完成第三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初中学校,招收在本学区内完成小学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但必须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若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额,由学校组织公开摇号录取(凭小学就读证明、户口簿和计生证明)。

(四)第五批次:

完成第三、第四批次招生后,学校仍有空余学额的,招收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学区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或取得国家颁发的营业执照的适龄儿童少年,但必须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若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额,以社保缴纳或营业执照取得的时间先后作为招生依据(凭户口簿,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营业执照,计生证明)。

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今年义务教育学校仍按原学区招生,城镇新建小区参照周边居民区所在学区划入相应的学区。

2.民工子弟实行定点入学,凡在民工子弟定点学校学区覆盖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本区域内务工、经商的民工子女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到民工子弟定点学校就读,且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入学待遇。外来流动人口申请子女入学,在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后,按积分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凭营业执照或缴纳社保证明或临时居住证或积分证明)。

3.在坚持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同级同类学校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由双方家长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调换学区,然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4.民办学校按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招生。

5.国家、省、市、县在义务教育方面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6.其他未尽事宜由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招生报名时间:

7月至8月,具体招生时间由各校自行决定,但必须于1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生时间。

五、其他事项:

1.学校招收第二批次及以后各批次学生,学校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空余学额数及招收时间。

2.各校必须建立详细的新生录取档案。

3.招生结束后,各校必须在校门口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新学期开学初,县教育局在天台教育信息网上公布全县各校新生录取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招生咨询电话:83173923、83173925。

6.招生投诉电话:83881014(县教育局办公室)、83173927(县教育局监审科)、83173925(县教育局教育科)。

7.招生投诉信箱:ttjyk@163.com。

8.本办法仅用于2015年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招生。

9.本办法由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城区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详见下表。

天台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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